市財政局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印發《泰州市市級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泰財規〔2012〕1號
各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市級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根據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的通知》(蘇財規[2011]50號)和我市有關促進就業創業的文件精神,我們制定了《泰州市市級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附件: 泰州市市級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根據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的通知》(蘇財規[2011]50號)和我市有關促進就業創業的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資金安排
市級財政部門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任務,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保障和促進就業工作開展。
二、資金使用
市級就業專項資金用于職業介紹補貼、就業安置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含勞動預備制培訓生活費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高技能人才培訓鑒定補貼、特定就業政策、創業孵化基地和孵化對象及社會創業服務機構(或企業)補貼、大中專生見習培訓補貼、高校畢業生創業及安置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和小企業貸款貼息、創業扶持引導資金補助、支持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和經同級政府批準的其他支出等。
就業專項資金應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預算和部門(單位)的人員、公用經費等,嚴禁用于或變相用于房屋建筑物構建、租賃、交通工具購置等項目支出。
三、預算執行
市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加強就業專項資金預算執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預算執行責任制,按規定及時審核和撥付資金,加快資金支出進度,提高資金撥付的均衡性。年中和年末應分別對資金支出情況及影響支出進度的因素、結余結轉構成、資金使用績效進行分析。
四、補貼政策
(一)職業介紹補貼。享受職業介紹補貼的對象為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的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職業介紹服務后實際就業的登記失業人員。
1.職業介紹補貼標準。職業中介機構為登記失業人員提供免費就業服務后實際就業的,按每人不超過50元標準給予補貼。
2.資金申請和支付。職業中介機構按經其免費就業服務后與用人單位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的人數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職業介紹補貼。職業中介機構在申請職業介紹補貼時,按每位符合免費服務條件的人員每年享受一次職業介紹補貼計算,不得重復申請。
職業介紹補貼申請材料包括:經職業中介機構免費就業服務后已實現就業的登記失業人員名單及本人簽名、《居民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人社部門規范的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文本、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費繳費明細單、職業中介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按規定撥付補貼資金。
3.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補助。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根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享受財政補助編制內實有人數,并結合承擔的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工作量,由同級財政在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人員、公用經費和必要的項目經費。對暫未納入財政補助范圍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職業介紹補貼的規定由各區制定,對其免費為單位和個人進行檔案托管的,可按每人每年不超過1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
(二)就業安置補貼。就業安置補貼對象為錄用"4045"等就業困難人員的用人單位。
1.就業安置補貼標準。用人單位按其錄用并簽訂兩年以上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的就業困難人員數,向人社部門申請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業安置補貼。每名就業安置補貼對象只能享受一次就業安置補貼。
2.資金申請及支付。就業安置補貼申請材料包括:單位錄用的就業困難人員名單、被錄用人員《居民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人社部門規范的兩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文本、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費繳費明細單、用人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經人社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按規定撥付補貼資金。
(三)職業培訓補貼。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對象為城鎮登記失業人員、進城求職農村勞動者、未能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登記求職的高校畢業生和在校大學生及職技校生、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失業人員等。
符合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對象,每人享受一次技能培訓補貼和創業培訓(創業模擬實訓)補貼。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失業人員每年享受一次技能培訓補貼和一次創業培訓(創業模擬實訓)補貼。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和職技校畢業生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創業模擬實訓)補貼。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培訓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
1.對個人(職業培訓機構)的職業培訓補貼。
(1)職業培訓補貼標準。職業培訓補貼標準按照市人社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泰州市就業創業培訓管理辦法的通知》(泰人社發[2011]585號、泰財社[2011]114號)規定執行。未列入專業可參照相近專業標準執行。
職業培訓補貼按照培訓合格率和培訓后就業率分段給予補貼。培訓合格后按培訓補貼標準的70%撥付培訓補貼,培訓后3個月內就業率達60%的再按培訓補貼標準的30%給予撥付。同時實行獎勵制度,以培訓工種為單位,以該工種培訓補貼額為標準,對培訓后3個月內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及創業連續經營6個月以上的人數達到該專業合格人數75%的獎勵10%,達到85%以上的獎勵15%。
(2)資金申請及支付。
對個人的職業培訓補貼采取由職業培訓機構按季代為申請的辦法,職業培訓機構代為申請必須與申請人簽訂代為申請協議書。職業培訓補貼申請材料包括:培訓學員花名冊、登記表、《居民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培訓合格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就業或創業證明材料、代為申請培訓補貼協議、職業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費繳費明細單等憑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其中,所附就業證明材料為人社部門規范的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文本或街道(社區)、鄉鎮勞動保障機構出具有本人簽字的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相關就業證明等。
對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除前款規定外,還應附初(高)中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對符合獎勵條件的,除前款規定外,還應附人社部門規范的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文本的原件和復印件;創業連續經營6個月以上的應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相關納稅憑證等憑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創業模擬實訓補貼申請材料包括:培訓學員花名冊、院校學生信息證明表、《居民身份證》、培訓合格證書、代為申請培訓補貼協議、職業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匯總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按規定撥付補貼資金。
2.對企業的職業培訓補貼。
(1)職業培訓補貼標準。
企業新錄用的可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對象,與企業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企業依托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前技能培訓的,按照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60%給予培訓補貼,對緊缺型工種(每年由人社、財政部門共同認定)給予全額職業培訓補貼。
(2)資金申請及支付。
企業開展崗前培訓之前,需向人社部門申請辦班,按培訓計劃大綱培訓后向人社部門申請培訓補貼。對企業的職業培訓補貼采取"誰培訓誰申請的"辦法。申請材料包括:培訓學員花名冊、《居民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人社部門規范的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文本、就業培訓合格證書、企業或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費繳費明細單等憑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將補貼資金撥入企業或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3.勞動預備制培訓生活費補貼。
(1)生活費補貼標準。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對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學員,給予每人每天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的生活費補貼。
(2)資金申請及支付。生活費補貼申請材料包括:申請人員《居民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證等憑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按規定撥付補貼資金。
(四)職業技能鑒定補貼。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對象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可申請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1.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標準。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標準按照市人社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泰州市就業創業培訓管理辦法的通知》(泰人社發[2011]585號、泰財社[2011]114號)規定執行。
2.資金申請及支付。職業技能鑒定補貼采取由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按季代為申請的辦法。申請材料包括:符合補貼條件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申請材料隨同批次職業培訓補貼材料一并報送,經人社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將補貼資金撥入職業技能鑒定機構。
(五)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的對象為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登記失業人員中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的界定按照市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實施辦法》的實施意見(泰政發[2009]83號)第9條執行(下同)。社會保險補貼采取先繳后補的辦法,企業按季申報補貼,個人按半年申報補貼,經人社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辦理撥付手續。
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其中: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根據困難對象實際情況經同級政府批準可適當延長補貼期限。
1.對各類企業(勞務派遣企業除外)的社會保險補貼。
(1)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各類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最低繳費工資基數給予應由單位繳納的五項社會保險補貼。
(2)資金申請和支付。社會保險補貼申請材料包括:符合享受社保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及《居民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人社部門規范的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文本等就業證明材料、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的單位為符合享受社保補貼條件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明細單、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將補貼資金撥入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2.對公益性崗位的社會保險補貼。
公益性崗位限定在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包括公益性服務性崗位、公益性管理崗位、公益性事業崗位。
(1)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對公益性崗位就業的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就業困難人員,按最低繳費工資基數給予應由單位繳納的五項社會保險補貼。
(2)資金申請和支付。在申請社保補貼時,除提供對企業的社會保險補貼材料外,還需提供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具體范圍的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將補貼資金撥入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3.對勞務派遣企業的社會保險補貼。
(1)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勞務派遣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從事保潔、保安、保綠、家政等服務性行業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參加社會保險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按最低繳費工資基數給予應由單位繳納的五項社會保險補貼。
(2)資金申請和支付。勞務派遣企業在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時,除提供上述要求企業提供的申請材料外,還需另附勞務派遣企業與用工單位簽訂的用工協議、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名單以及派往工作崗位等憑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將補貼資金撥入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4.對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
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崗位不固定、工作時間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和勞動關系不固定的就業人員。
(1)社會保險補貼標準。靈活就業人員中從事街道、社區管理和公益性服務崗位的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就業困難人員,向所屬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申報就業并參加社會保險、履行繳費義務后,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具體補貼崗位按泰政辦發[2007]193號文件規定執行。
其中:對"4045"和"雙零"家庭就業困難人員分別按照最低繳費基數的12%、9%給予養老、醫療保險補貼(費率調整后作相應調整)。對其他就業困難人員按照最低繳費基數給予養老、醫療保險繳費50%的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2)資金申請和支付。申請補貼材料包括:就業困難人員本人簽字、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蓋章確認的、注明具體從事靈活就業的單位、崗位、地址、工作時間、收入等內容的相關證明材料,《居民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費繳費明細單等憑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將補貼資金撥付給就業管理機構,再由就業管理機構發放給就業困難人員。
(六)公益性崗位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的對象為投資開發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根據困難對象實際情況經同級政府批準可適當延長補貼期限。
1.公益性崗位補貼標準。對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40%給予崗位補貼。
2.資金申請和支付。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按季向人社部門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申請材料包括:符合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及《居民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上季度工資發放明細賬(單)、人社部門規范的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文本、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將補貼資金撥入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七)高技能人才培訓、鑒定補貼。
1.高技能人才培訓、鑒定補貼標準。
(1)凡具有本地常住戶口或在本地企業工作三年以上并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參加人社部門認定的培訓機構緊缺型工種高技能人才培訓并參加人社部門組織的職業資格鑒定,當年取得技師、高級技師證書的,給予培訓鑒定費全額補貼(在省補資金不足的基礎上,市本級培養的,由市補貼資金予以補足;各區培養的,由各地予以補足)。
(2)參加人社部門認定的培訓機構緊缺型工種高技能人才培訓并參加人社部門組織的職業資格鑒定,當年取得高級工證書的,實行"分類、分級補貼"的原則:①市本級培養的,企業職工給予每人60%的培訓鑒定費補貼;職業院校學生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貼。②各區培養的,由各地結合實際予以適當補貼,但不低于培訓鑒定費的50%.
(3)非緊缺型工種:在職職工和一年內未就業的大學畢業生,參加指定培訓機構非緊缺型工種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培訓,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分別給予30%、60%的培訓費、鑒定費補貼。
2.資金申請和支付。
(1)緊缺型工種高級工:學員所在單位出資培養的,由單位直接申請;個人參加社會培訓的,采用先繳后補的方式,由學員先行向培訓機構繳納費用,取得高級工證書后,委托培訓機構辦理有關申領手續。申請材料包括:緊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訓補貼申請表、補貼人員花名冊、高級工證書、培訓協議、經物價部門核定或備案的收費標準、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票據)等憑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培訓機構代為申請的,還需附代為申請協議,在代發放完補貼費用后,將個人簽名領取補貼的花名冊送人社部門復核并存檔。學員所在單位申請的,還需附人社部門規范的勞動合同文本原件和復印件等。緊缺型高級工市補貼資金每季度申報一次,申請材料經市人社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按規定撥付補貼資金。
(2)緊缺型工種技師、高級技師:市補貼資金在每年省補貼資金到位后進行差額補足。申請材料包括:緊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訓補貼申請表、補貼人員花名冊、學員《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費繳費明細單、職業資格證書、培訓協議、經物價部門核定或備案的收費標準等憑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申請的,還需附人社部門規范的勞動合同文本原件和復印件等。培訓機構代為申請的,還需附代為申請協議等。申請材料經市人社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按規定撥付補貼資金。
(3)非緊缺型工種培訓鑒定費補貼:采取培訓機構"代為申請、代為發放"的辦法。申請材料包括:補貼申請報告、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匯總花名冊、職業資格證書、人社部門規范的勞動合同文本或畢業證書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票據)、代為申請協議、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按規定撥付補貼資金。在代發放完補貼費用后,將個人簽名領取補貼的花名冊送人社部門復核并存檔。
(八)特定就業政策補助。特定就業政策補助是為解決國有困難企業下崗職工并軌遺留問題,地方政府安排資金對國有困難企業下崗職工的遺留問題給予適當補助。各地補助辦法按同級政府會議紀要及有關文件精神執行。由人社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直接撥付到相關單位。
(九)創業孵化基地、孵化對象、社會創業服務機構(或企業)補貼。
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開展免費創業培訓的培訓機構、孵化基地,按職業培訓補貼申領辦法執行。
1.創業孵化基地補貼標準。(1)創業孵化基地補貼標準。對孵化基地按規定提供場地及跟蹤服務的,每扶持成功1個創業實體由政府給予孵化基地2000-5000元的孵化補貼。(2)經認定的市級創業孵化基地每年新增吸納勞動者500名以上,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的,按每人500元的標準給予企業一次性新增就業補助。
2.孵化對象補貼標準。(1)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進入創業孵化基地的孵化對象正常經營一年以上的,按照最高不超過房租50%的標準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每年最高不超過1萬元的房租補貼。(2)孵化對象為新生代農民且正常經營一年以上的,給予房租和水電費用50%的補貼,每年最高不超過1.5萬元,并給予孵化對象每月100元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房租、水電、社保補貼采取"按年申請、先繳后補"的辦法。
3.創業孵化基地、孵化對象資金申請和支付。申請材料包括:市人社部門頒發的《泰州市創業孵化基地》證明材料、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孵化基地營業執照副本、創業實體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營業執照、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租房合同、出租方提供的房租收款憑據、水電費繳費清單、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費繳費清單、相關納稅憑證等憑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將補貼資金撥入相關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4.社會創業服務機構(或企業)補貼。
(1)補貼標準。社會創業服務機構(或企業)為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免費提供創業項目,且該項目持續經營6個月以上的,給予社會創業服務機構(或企業)一次性2000元項目獎勵。引進扶持指導創業的專門咨詢服務機構,對指導各類失業人員創業項目持續經營一年以上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給予指導創業成功的專門咨詢服務機構每個創業項目5000元補貼。
(2)資金申請和支付。社會創業服務機構(或企業)申請材料包括:本機構(或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經確認的泰州市創業項目登記表,扶持對象《就業失業登記證》、《居民身份證》、營業執照副本等憑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專門咨詢服務機構申請材料包括:本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扶持指導創業證明材料,扶持對象《就業失業登記證》、《居民身份證》、營業執照副本、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費繳費清單等憑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將補貼資金撥入機構(或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十)大中專生見習培訓補貼。
1.大中專生見習培訓補貼標準。為本年度內畢業和已畢業未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提供見習培訓,見習期間每月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發放生活費,并提供人身意外傷害綜合商業保險,見習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見習期滿后自主創業的,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3000元和兩年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參照各類企業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執行。
2.資金申請和支付。大中專生見習培訓補貼申請材料包括:人社部門確認的報名申報表、見習協議、大中專畢業證書、《居民身份證》等憑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申請創業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的還應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社會保險繳費憑證等憑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將補貼資金撥入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十一)高校畢業生創業補貼、安置補貼。
1.高校畢業生創業補貼和安置補貼標準。對自主創業且穩定經營6個月以上的高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5000元。高校畢業生創辦的企業每吸納一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的,給予企業3000元補貼,給予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1000補貼。第十、十一款創業補貼政策不得同時享受。
2.資金申請和支付。
(1)創業補貼。符合創業補貼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向創業地所屬人社部門申領一次性創業補貼。申請材料包括:營業執照、稅務部門出具的連續6個月的納稅(申報)證明(補貼對象不含未達納稅起征點的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的單位社會保險繳費明細單、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持有的畢業證書、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將補貼資金撥付給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
(2)安置補貼。符合安置補貼條件的,3年內由企業向創業地所屬人社部門申領安置補貼。申請材料包括:營業執照、社會保險登記證、企業與被吸納高校畢業生簽訂的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的企業為被吸納高校畢業生繳納社會保險明細單、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及被吸納高校畢業生持有的畢業證書、被吸納高校畢業生持有的《就業失業登記證》、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及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資料等憑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將補貼資金分別撥付給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及企業。
(十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小額擔保貸款的對象為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且在貸款地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中小企業的各類人員。具體管理辦法按人行泰州中心支行、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 支持創業就業保民生促發展的通知》(泰銀發[2009]28號)有關規定執行。貼息資金實行財政部門預撥的辦法。貼息資金由擔保公司根據人社部門確定的貼息種類和貼息標準審核、人社部門復核、財政部門確認后辦理結算。
(十三)小企業貸款貼息。
1.小企業貸款貼息標準。對當年吸納持本地《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失業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根據實際吸納人數,按每人不超過10萬元,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標準發放貼息貸款,貸款期限不低于6個月,最長不超過2年。財政部門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
2.資金申請和支付。貸款期滿,符合貼息條件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向歸屬地人社部門申請貼息。小企業貸款貼息采取"先結后補"的辦法。申請材料包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貼息審批表、銀行利息單、貸款合同、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的單位社會保險繳費明細單、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將貼息資金撥入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十四)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資金。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資金主要用于加強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及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系統建設(包括計算機及網絡硬件、軟件購置、以及開發應用支出)。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依據政府確定的公共就業服務管理職能和目標任務等工作需要,依法編制年度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經費預算。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系統建設資金應當單獨核算,單獨管理,不得與其他就業專項資金相互調劑使用。
(十五)其他支出。包括兩節解困支出、基層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經費、充分就業社區獎勵、再就業優惠政策宣傳費、市政府獎勵各市區就業工作支出、創建創業型城市項目支出等。
五、決算管理
各地人社部門在年度終了后,應會同財政部門做好就業專項資金的清理和對賬工作,按規定時間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本年度就業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績效,并保證內容完整、數據真實、績效明確。各地財政和人社部門應將就業專項資金年度決算及時報送上級財政、人社部門。
六、監督管理
(一)各地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定期對就業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和審計,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二)各地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就業專項資金撥付和發放臺賬,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和信息系統建設,有效甑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對虛報、套取、私分、挪用各種就業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審核不嚴,違規操作的,應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七、上級補助的就業專項資金和失業保險擴大支出范圍的資金按照本辦法執行。
八、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執行。《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市級就業專項資金審核撥付有關事項的通知》(泰財社[2009]46號)同時廢止。